疫情期间担心法院无法开庭?看看这个关于信息公开的“云开庭”
疫情期间法院可通过“云开庭”方式正常开展庭审活动,确保案件审理不受疫情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云开庭 ”需通过符合要求的硬件设备登录指定系统 ,按照线下庭审流程参与诉讼,并注意选取合适环境、遵守礼仪 、做好沟通等事项 。若当事人不同意或案件不适宜在线庭审,法院应尊重意愿 ,允许延期或中止审理。

比较高法明确在线诉讼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有人担心“云法庭”中双方仅通过网络连接“会面”,若出现网络卡顿、掉线等情况影响诉讼结果怎么办。

案件背景与线上庭审的必要性3月16日 ,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开庭前,疫情爆发导致被告远在天津且因防控无法到庭。为保障审判有序进行、及时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 ,决定采用线上庭审方式,通过“云上法庭 ”系统实现“隔空审判”,确保庭审如期开展。
黑龙江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
制度效能转化与案件处理效率提升黑龙江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工作优势,尤其针对防疫物资生产 、销售企业涉及的案件 ,需依法实现“快立、快审、快结 、快执”,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扩大产能,保障防疫物资供应稳定 。
比较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通知 ,要求依法妥善办理新阶段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调整法律适用标准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政策调整背景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自2023年1月8日起 ,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核心内容:调整涉疫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新发生行为不再定罪: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 ,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
商城县人民法院:勇于担当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疫情防控
商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统筹部署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等重点工作,以勇于担当的精神践行职责使命 ,具体举措如下:绷紧防控之弦,筑牢疫情防线强化思想重视: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坚决克服麻痹大意 、松懈思想,严格落实县委疫情防控要求 ,确保防控措施从严、从紧、从细执行。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 、共担风险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贰〗、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 ,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出卖人因疫情无法交货或买受人无法付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 ,法院支持。
〖叁〗、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肆〗、《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主要内容如下: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期民事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
〖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 、共担风险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贰〗、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叁〗 、020年4月16日 ,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肆〗、《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点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 ,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伍〗、今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该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既合法合规,又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 。
〖陆〗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主要内容如下: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四)的解答如下:问题1: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纠纷中,个人/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申请延期还款等,如何处理?疫情一般不构成金融借款或信用卡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障碍 ,不宜直接免责或减轻责任。
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符合这一特征,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法律后果:上海出台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修订版提出三点注意:属于不可抗力,不等于当然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免责、合同解除权等各种法律后果。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隔离就是“躺着拿工资” ,工资构成在劳动合同中的细致规划在特殊时期对工资支付影响重大。可借鉴的协商依据企业可以借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五)》的规定。
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未启动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的时间确定 。
在新冠疫情下 ,上海地区房屋租赁纠纷实务主要涉及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金是否可减免 、租赁合同是否可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可否减免等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